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此案 (ESCC2615/2015)再次顯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首和議員也不例外,需要以控辯方身份,在法庭遵守審訊的規則。
先說控方規則。刑事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雖然大家在電視新聞上都看過衝擊過程,公眾知道黃在行為上是向梁方向拋擲玻璃杯,但控方仍須履行舉證的責任,包括人證及物證,不會以「審都唔使審」地將黃被告直接入罪。
至於辯方的法律責任及策略,由於黃被告否認控罪,所以他的起點是假設無罪,而策略上,只要在控方的證供及證據上指出合理疑點,而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下,便可打贏官司。
控罪「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 是指黃被告的行為故意或鹵莽地使梁受害人擔心黃會即時對梁使用非法武力,不必真正令梁身體實際受襲。此案的關鍵是梁證人在被黃擲玻璃杯時,梁有否驚慌?法官要作出兩個判斷,第一,黃擲杯的意圖,是否有意或鹵莽地向梁的方向拋出去,意圖襲擊梁。第二,黃的擲抔行為,有否令梁受驚。
要證明第二點,控方必須傳召梁親自出庭,不能派代表上庭,梁因而成為了香港回歸以來第一位站上證人台的特首。而黃選擇自辯,搖身一變成為第一位盤問特首的被告人。
黃被告在盤問梁證人時,他是有策略及目標地提出問題,例如,梁被襲時有否驚慌會受到襲擊?如果梁證人當時看不到誰人擲東西,梁可能沒有任何驚慌的感受。
有評論認為黃梁由立法會議事堂爭辯到法庭上,表面上黃是被告,但在網上,梁變成被黃盤問的被告,真是始料不及,好戲連場!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 廖成利
法理之間——黃被告與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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