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大火,現場通道狹窄,舊型工廈並無灑水系統,火勢蔓延。這場長命火使剛為人父的消防隊長張耀升不幸殉職!筆者謹借一角,向英勇殉職的Thomas致哀致敬。
香港地少人多,很多人將自己珍惜物品存放迷你倉。一旦天災橫禍,財物損失在所難免,租戶可否向倉主或大廈法團追討賠償,則是頗無奈的問題。
擬向倉主追討的租戶,首先看租約(通常是一份特許協議Licence Agreement),如果列明保險安排及免責條款,例如租戶須自行購買火險,倉主不會為租戶貨品買保險,亦不負責水火意外等損失。那麼,倉主毋須為其無力避免的意外負責;故此,租戶無從獲得賠償。
可是,倉主真的完全毋須為火災負責任和賠償嗎?答案視乎倉主或大廈管理人有否因疏忽導致失火,例如有員工食煙弄成大火。若然純屬意外,找不到有人疏忽的話,那麼,合約免責條款就會生效,倉主便真的不須賠償。這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而推卸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傷的責任。可是,現實是要找到火災意外的疏忽證據,困難重重。
再說大廈管理人,例如法團或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法團有責任為大廈的公用地方及設施作出良好管理及維修,若然失職或疏忽,例如大廈並沒有設置法例規定的防火系統(是次淘大工廈是獲豁免的舊式樓宇),又或沒有保持走火通道暢通,便須為其疏忽承擔責任及作出賠償。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 廖成利
法理之間——烈火雄心
其他
更多- 法理之間——陽宅 陰宅 虛宅2016-10-14
- 法理之間——坦白從寬,抗拒從嚴2016-09-09
- 法理之間——來報假案者 便是被告人2016-08-26
- 法理之間——中介老千計2016-08-12
- 法理之間——馬路如虎口2016-07-29
- 法理之間——精明消費2016-07-15
- 法理之間——烈火雄心2016-06-24
- 法理之間——城市陷阱2016-06-10
- 法理之間——違例僭建 害己害人2016-05-27
- 法理之間——六合彩2016-05-13
- 法理之間——黃被告與梁證人2016-04-29
- 法理之間——整容旅遊風險要注意2016-04-15
- 法理之間——殘酷對待動物2016-04-01
- 法理之間——女性生理假2016-03-11
- 法理之間——令人安心的香港法庭2016-02-26
- 法理之間——家和萬事興2016-02-12
- 法理之間——自願冒險2016-01-29
- 法理之間——教師也欺凌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