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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3月30日 星期四

法理之間——烈火雄心

  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大火,現場通道狹窄,舊型工廈並無灑水系統,火勢蔓延。這場長命火使剛為人父的消防隊長張耀升不幸殉職!筆者謹借一角,向英勇殉職的Thomas致哀致敬。

  香港地少人多,很多人將自己珍惜物品存放迷你倉。一旦天災橫禍,財物損失在所難免,租戶可否向倉主或大廈法團追討賠償,則是頗無奈的問題。

  擬向倉主追討的租戶,首先看租約(通常是一份特許協議Licence Agreement),如果列明保險安排及免責條款,例如租戶須自行購買火險,倉主不會為租戶貨品買保險,亦不負責水火意外等損失。那麼,倉主毋須為其無力避免的意外負責;故此,租戶無從獲得賠償。

  可是,倉主真的完全毋須為火災負責任和賠償嗎?答案視乎倉主或大廈管理人有否因疏忽導致失火,例如有員工食煙弄成大火。若然純屬意外,找不到有人疏忽的話,那麼,合約免責條款就會生效,倉主便真的不須賠償。這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而推卸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傷的責任。可是,現實是要找到火災意外的疏忽證據,困難重重。

  再說大廈管理人,例如法團或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法團有責任為大廈的公用地方及設施作出良好管理及維修,若然失職或疏忽,例如大廈並沒有設置法例規定的防火系統(是次淘大工廈是獲豁免的舊式樓宇),又或沒有保持走火通道暢通,便須為其疏忽承擔責任及作出賠償。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 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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