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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5月31日 星期三

法理之間——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法庭上,沒有犯案者應據理力爭,誓保清白;犯了法便應承擔後果。但犯案者往往企圖否認,直至最後一刻。

  九月初,上訴法院在「吳文南案」(CACC418/2014)判決時,從新檢討減刑安排,在長長的判詞頒佈了一個重要訊息:被告者愈早認罪,減刑幅度愈大。

  案中主角南仔在二○一二年七月某天途經葵芳地鐵站,被警察截停查問身份證時,當場承認自己是非法入境者。隨後在警署落口供時,更和盤供出幾個月前曾經犯案,聯同另外兩名越南人在東涌劫去一名的士司機約值三千五百元的財物。

  南仔承認上述兩項罪行,地方法院法官按照案例及判刑規則,例如將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定為七年,然後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入獄五十六個月,由於南仔坦白認罪,法官格外施恩,再扣減三個月刑期,南仔只須就搶劫罪入獄五十三個月。

  現實中,很少被告會像南仔般,這麼早就承認干犯的罪行。據悉,去年裁判法院的刑事案件約有一萬名被告人否認控罪,約四成案件在開庭審訊時才改口承認控罪。雖然這些被告在如此遲的階段才認罪,但仍然可按舊有指引獲減刑三分之一。

  為甚麼要鼓勵提早認罪?因為提早認罪(timely plea)為社會及被告帶來好處,例如性侵害案,可令受害人免於準備出庭的痛苦,更可大量減少檢控的準備工作、安排專家報告、證人出庭、外判檢控和法律援助等資源的浪費。

  以接近基層市民的裁判法院的程序來說明,比較易明白,新指引如下:一、如果在第一時間(在被告要求就控罪作出答辯時)認罪,可獲得量刑基準的三分之一的全額刑期扣減。二、如果被告拖延至開審前(審訊第一天前)才認罪,只可獲得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扣減。三、法庭繼續享有判刑時的凌駕性酌情權,裁判官會考慮全部有關情況而判定刑期扣減幅度。可見,被告及早認罪是關鍵的減刑因素,通俗地說,被告愈早認罪,減刑愈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bruceliu1008@yahoo.com.hkv

執業律師 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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