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根據九○年《計算機濫用法》第17(5)和(8)條,除非獲得允許,否則進接他人的計算機資訊將被視為未經授權。擅自進接他人的計算機程序或數據,應成為加重刑罰的罪行,除非法官有可能接受的「合理藉口」。
想打擊網絡犯罪,除需國際協調,我們也要做好本份。為了更有效預防、抵禦和打擊網絡犯罪案件,在草擬制定相關法律時,要簡明精確,除慣用的方法外,應盡量採用科技中立的術語以免太快「過時」;法律需要支持執法人員辦案,並且注意不要防礙有道德的網絡安全專家和學術界人士去幫助檢測及修復網絡安全漏洞。
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明文規範。筆者呼籲是時候及早制定打擊網絡犯罪的專題法律。藉嚴刑峻法,彰顯法治公義。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