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制定打擊網絡犯罪的法律(二)

每個守法的人都樂見更有效的法律來阻止網絡犯罪。現今香港規管網絡犯罪的法律條文分散在許多法律條例、案例,以及各行業法規和指南中。多年來只通過「小修小補」來應對網絡犯罪,有改進的空間,例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中包含一些良好的制衡措施,以實施《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和第16(2)條的保障隱私和言論自由權,但僅限於監管公職人員;《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關於「濫用電腦」;第161條,對取得電腦以實施犯罪者一經定罪,將處以五年監禁,但該條例已受到案例限制縮小了「不誠實取用電腦」條款的適用範圍;《電訊條例》第27A條打擊未經授權下故意「取走」「電腦資料」,但似乎並未保護「信息內容」以外的元數據,而其最高刑罰僅是處以二萬五千港元的罰款。

在英國,根據九○年《計算機濫用法》第17(5)和(8)條,除非獲得允許,否則進接他人的計算機資訊將被視為未經授權。擅自進接他人的計算機程序或數據,應成為加重刑罰的罪行,除非法官有可能接受的「合理藉口」。

想打擊網絡犯罪,除需國際協調,我們也要做好本份。為了更有效預防、抵禦和打擊網絡犯罪案件,在草擬制定相關法律時,要簡明精確,除慣用的方法外,應盡量採用科技中立的術語以免太快「過時」;法律需要支持執法人員辦案,並且注意不要防礙有道德的網絡安全專家和學術界人士去幫助檢測及修復網絡安全漏洞。

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明文規範。筆者呼籲是時候及早制定打擊網絡犯罪的專題法律。藉嚴刑峻法,彰顯法治公義。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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