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保障科研自由的基本精神、鼓勵公民的創造性。香港的企業可參考國家《專利法》第十五條、二十條的明文規範: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懲處」。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僱主應根據與僱員的約定支付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如果無相關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處理。
等運到、打官司,倒不如和氣生財,建立獎勵機制,讓僱員僱主齊心通力合作、發明分享經濟成果及貢獻社會進程。
不進則退,須不斷提升創新能力,中華民族要推動職務發明及其知識產權的良好運用,創建自己的品牌、自立自強,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建設創新型人才強國,改善民生、共同走向富裕!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