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峰 - 誰來解釋憲法?|新‧潮

少數服從多數下,美國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上周五推翻屹立近半個世紀的判決先例,裁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沒給予女士墮胎的自由。
  六男三女法官在最院作了憲法解讀,在尊重判決先例的普通法法制下,不容其他法院法官越權否定,更因該九位法官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通過「政治正確」審查後由參議院投票通過獲終生聘任,所以這個嶄新判例已成為法律的「正確解讀」。
  九位法官裁決不但影響墮胎權,更影響同性婚姻合法與否;除非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或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才可提出對憲法的修正案。有當地政客指,各州可能各適其適就有關議題嘗試「自決」,或推動國內的「穿州過省墮胎套餐」。
  這個案件的判決凸顯了普通法法制下「判例法」的特點,容許法官以案例或製造判決先例下,不用通過立法機構就可以「製造法例」 要下級的所有法院遵循。在殖民地時代,英國樞密院的判決基本上就成為所有殖民地的法例,繞過當地立法。
  對比上述事件,也凸顯了中國法制的優越,因為內地奉行的是成文法,有法可依,法官不能自己判出先例在明文規定的法例上僭建,同時若對憲法有不理解的地方,全國人大常委會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責任及權力「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不是像外國那樣交給一小撮人定奪。哪個制度更民主? 我們要清楚認識及建立對自身制度的自信。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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