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魚 - 轉按新制度(三)|非魚論市

這次革新並未惠及買賣物業的主因相信有二:其一是買賣物業雙方通常經不同律師樓辦理手續。買方律師樓代表買方及承接按揭的銀行,賣方律師樓代表賣方及向原按揭銀行進行贖契。買方律師樓沒有權責直接向賣方的原按揭銀行取得所需的結算金額,而是需由賣方律師樓取得有關金額後通知買方律師樓。

以上過程迂迴,賣方律師樓在「T-2」時取得結算金額,經買方律師樓通知承按銀行時也許已過了T-2的日子。兩間律師樓各為其主,本來就已有不少爭拗,在成交前一刻,在緊逼時限下還要為第三(賣方原按揭銀行)及第四方(承按銀行)做傳話人,到時任何一方稍為延誤,另一方律師樓也有機會以此作為話柄。

其二是轉按個案一般沒有太確實或必須完成的日期,客戶通常就新按銀行批出的日子,再與律師樓配合擇日轉按,新舊按交接差一兩天,對於客戶的影響不大。譬如500萬元貸款、新按計劃採用h+1.3%、舊按用h+1.5%,息差只是0.2%,遲一天完成,客戶也只是多花27元利息差而已。

買賣物業擇日必有因,有時是因選擇黃道吉日,也有換樓客要配合下一宗成交等。因任何一方失誤而導致延遲交樓,或會衍生其他成本,如管理費、差餉甚至連租約物業的租金收入對數。假如是交吉單位,新買家亦可能會追討遲一天收樓而導致的租金或迷你倉開支等。現時轉按與新買物業按揭比例大約是1:1.5,以轉按為試點,待新措施運作暢順才推行到買賣個案可減少意外發生。https︰//starpnews.com/
星之谷按揭轉介及移民顧問
子非魚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