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魚 - 授權書(二)|非魚論市

一紙授權書,雖然已滿足法理要求,但實際操作上,是否接受以授權書進行的買賣,對於銀行、律師行或地產代理卻是商業決定。

試想想,當律師樓收到一位Walk-in客戶,聲稱持有一張由一位身處外地、與律師素未謀面的業主簽發的授權書來委託進行買賣,聽起來已覺得風險甚大。尤其是幾年前轟動一時的假業主事件發生後,銀行、律師行及地產代理都更嚴格執行核實業主身份的程序。當時的假業主有真人現身,並「親自」簽署文件都出事,要為一位身處外地的授權人驗明正身就難上加難。

假冒買家授權比假冒賣家授權的機率較低,因此會有較多律師樓承接獲授權人替別人買樓的個案。除簽立授權書外,當簽好臨約後,買家還需要進行「申請以較低稅率及豁免買家印花稅」的法定聲明(IRSD131),如未能回港,這聲明亦需要在外地找國際公證人見證。

銀行方面,申請按揭時雖然可以電郵解決,即使是核對有關正本,也可寄回香港解決(身份證就沒法了)。但在銀行開戶時,必須客戶親自辦理,假如沒有某銀行戶口,就沒法在該銀行提取按揭。因此,如預計有機會在香港買樓,就應在出發前先在數間銀行開戶,以備不時之需。

海外打工的買家如想申請高成數按揭,就必須符合與「香港有緊密聯繫」的條件,例如配偶或子女在香港居住及讀書等,舉家移民的客戶就難以申請高成數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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