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魚 - 授權書(三)|非魚論市

如有意賣樓移民的話,賣家應該在出發前委託香港較具規模的律師樓草擬及見證授權書,費用不過數千元。將來賣樓時,該律師樓可能為避免身份重疊或衝突而未能接受處理賣樓委託,但拿著該份授權書委託另一所律師樓處理賣樓,亦較一份海外簽署的授權書較易被接受。將來如買方想核證是否真有其事亦較容易,以避免在買賣期間出現阻滯。

假如遇到賣方是獲授權人士的心水盤,買方應留意以下各點。如果是連租約而「無樓睇」的盤,假業主風險太大,筆者建議另覓筍盤較好。假如授權書是經律師行見證,可以到網上查核律師名單。最後,仔細看授權書內授權範圍及核對獲授權人身份,都沒問題的話,就可參考以下事項簽署臨約。

首先,臨時訂金支票必須寫賣方律師樓名稱,而不應寫業主或獲授權人名稱。因授權書內容不盡相同,一般的臨時買賣合約,只會以「獲授權人須付上有關法律責任」一句帶過。以賣方是獲授權人為例,獲授權人有沒權力收取動輒數百萬元的樓款就是一大問題。因此,在臨時買賣合約上需註明「由於本合約賣方由獲授權人XXX簽訂,有關本物業涉及的款項,包括臨時訂金、加付訂金及扣除一切債項後之餘款,均必須經賣方律師樓託管,並由賣方律師樓釐清有關權力及責任後交與合適之賣方或賣方代表。」

雖則如此,銀行在處理賣方是獲授權人賣樓的新按揭申請亦會較為保守,賣方又不能以「沒有銀行承按」為踢契的理由,這亦是購買這類物業要注意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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