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等外籍人士近年比較關注的「中國個人所得新稅法」這個熱話,於去年8月31日經7次修正案通過後已塵埃落定,新稅法引入「全球稅」的「稅務居民」概念,從本年1月1日起,一旦被國家稅務局定為稅務居民,須申報全球收入並按照內地稅制評稅及納稅,最高稅項為45%,絕對是一次大力度的改革,涉及層面廣泛和影響深遠的一次變革。
此次修訂有標準和明確去說明中國稅務居民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種定義和判斷標準。「居民個人」是指在境內有住所,其境內外取得的收入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在境內並無住所,在納稅年度中在境內居住不滿183天,只須就其境內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就針對「第三類人士」,在境內無住所但納稅年度中在境內住滿183天的外籍人士。假如「第三類人士」連續五年間,而每年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五年期間無單次離境超過30天,且後續年度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其個人全球收入則須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與「居民個人」同等義務納稅。
像筆者一樣,經常往返內地工作的港人,經常突發北上出差而沒有系統性的計劃和安排的情況下,在新稅法生效後,可能會導致無故跌入「全球稅」稅網中受到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中國稅法的變更就稅務居民的定義上正式與國際接軌,新稅法修訂實施後對於部份高淨值個別人士、在內地從商或工作的人士,將會產生直接影響,大家認真檢視自己收入來源及內地工作情況,從而分析及安排在新稅法下潛在的稅務風險,盡早聘請合適的稅務顧問把關及進行稅務規劃。
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創富連城——小心跌入中國個人所得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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