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預告我這次會講講關於《反蒙面法》判詞的一些想法。
在剛開始司法覆核申請的時候,我曾經在這專欄提過,如果有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要求所有示威集會者不戴蒙面工具是有可能違《基本法》賦予的遊行集會自由的。我當時的說法是如果我是政府公務員、警察、紀律部隊,甚至中資機構員工,我不會想讓我的同事或老闆知道我是在若干議題下不支持政府的或決定上街遊行。而高院就這方面的判決,亦是不相符、不相稱及違反《基本法》的。
至於在警方反對遊行的情況下,高等法院的說法是政府訂《反蒙面法》是對有份和非有份參與集會人士缺乏了清晰界定而進行限制是違反《基本法》。這是否無可厚非呢?如果能夠釐清這些界定等;上訴時,政府是否能夠更有說服力呢?
政府的說法是因為蒙面示威者會變身成為暴徒,投汽油彈、投磚頭、放火、刑事毀壞,所以需要用《反蒙面法》,找出示威者身份,所以要求所有人不能戴面具或蒙面工具。
但當然如果本來已經想好要出來大肆破壞的暴徒當然不會理會這法例的生效與否,繼續犯法。所以唯一可以對付的人群,是那些出去示威的市民,而未必一定是暴徒。因此,《反蒙面法》的實質效果可能只是減少遊行集會的人數,而這並不是蒙面法立法的本意。
希望政府能夠釐清這些憂慮!至於用《緊急法》去訂《反蒙面法》是否有違《基本法》,我本人並不完全同意高院的看法。不過,由於會涉及很複雜法律討論,講及這個議題會太遠離這專欄的範圍。總言之,我覺得政府一方面用《緊急法》,卻又不敢說是緊急狀況,是法律理據缺乏充份的支持。
政府每次都是用一些不鹹不淡的說法,往往不能夠就處理問題更加有效。如果每次都是畏首畏尾,止暴制亂可能是遙遙無期!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法理之間——關於《反蒙面法》判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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