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醫護人員罷工,要求林鄭封關,我只能說我尊敬那些醫護身先士卒,走去做dirty team。雖然我不認同罷工,但不會使用道德枷鎖或情緒勒索去指罵罷工的醫護;因我們每個人有自己的處境,每人都有選擇權。
不過,有行會成員出來說要研究用禁制令,令醫護人員不再罷工,這想法是耶非耶?《僱傭條例》第57章第21B(1)(b)條指出,任何僱員,在其本人與僱主之間,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都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早於二○一二年,終審法院在Blakeney-William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2012)15 HKCFAR 261中指明了工業行動,即Industrial actions,包括罷工,都受第21B(1)(b)條下「職工會活動」一詞涵蓋。馬道立首席法官表明,「職工會活動」一詞須予以廣義解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亦指出國際勞工公約是適用於香港,並該通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383章,除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罷工的權利不得受限制。當然醫護罷工有可能對公共衞生有影響,但在相稱性的原則下很大機會會偏向保護罷工的權利。因為罷工是香港市民,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這是必須受到尊重的。
無論如何,疫情嚴峻,與其互相指責不是,倒不如虛心聆聽各方意見,同心抗疫。這才是對抗疫情的最佳良藥。
林國輝
法理之間——尊重罷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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