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於上星期頒下反蒙面法案件(CACV 541/2019, CACV 542/2019及CACV 583/2019)的判詞,引起不少討論。判詞長達一百五十四頁,上訴庭裁定港府上訴部份得直,指引用緊急條例定立規例並不違憲。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准許集結的監督同樣不違憲。但就禁蒙面法在合法集結中限制蒙面,和警方要求市民脫下面罩而言,上訴庭維持原訟庭指這兩部份是違憲的決定。
上訴庭認為由於緊急條例沒有將屬於訂立主體法例(primary legislation)的一般立法權力(general legislative power)賦予行政長官,所以它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上訴庭指出,就行使一般立法權力而言,香港現有制度跟一九九七年前的大致相似,所以在延續性(continuity)的基礎下,條例並不牴觸憲法。
就禁蒙面法本身而言,它的內容必須符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和相稱性驗證標準(proportionality)。首先,沒有爭議的是禁蒙面規例就非法集結 (unlawful assembly)所作的禁止是相稱的。另外,上訴庭以阻遏人們通過佩戴蒙面物品以妨礙公安條例的正當執行為依歸,在防止擾亂秩序和維持交通暢順的大前提下,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unauthorised assembly)的情況下,只要知悉該集結性質屬未經批准,以及獲合理機會解散和離開現場後仍逗留在該集結的人,均屬違法。而純粹旁觀或路過的人則不可被視為身處集結的人。這也是相稱的。
就禁蒙面規例中的第五條,即授予警方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及干擾一個人的私隱這條條文而言,上訴庭認為警隊條例已給予警方權力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而這已實現有關的執法目標。所以上訴庭維持原判,裁定第五條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正如我兩三個月前在這專欄指出,法律是不應該限制市民合法集會的權利的。而上訴庭亦清楚指出,大家是應該可以於合法公眾集結或遊行中佩戴面罩的。禁蒙面法對於香港的影響既廣又深遠,相信事情並不會在上訴庭便告一段落。
林國輝
法理之間——再談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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