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上周頒下七警案 HKSAR v. CHAN SIU TAN (陳少丹)和HKSAR v. WONG CHO SHING(黃祖成)AND OTHERS [2020] HKCFA 14的判詞,三名終院法官一致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為歷時約六年刑事法律程序劃上句號。
七名警員一四年金鐘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曾健超,其中二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另五人維持定罪,但獲酌情減刑。所有人服刑完畢。
是次上訴,上訴方質疑原審以「if believed」標準來定奪曾受襲的YouTube及TVB片段真確性,這是低於呈堂標準的要求。他們指,社會科技發達,如要篡改影片再上載至互聯網,十分容易,法庭應審慎處理。再者,控方原審時沒傳召該片段攝影師作供,令辯方失去盤問影片數十秒沒有顯示的機會。
一般刑事案中,舉證標準/最低的門檻是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衡量方法是考慮如控方證據獲全盤盡信的話,能否足以使表面證據成立的一般標準。終院法官雖同意影片是被告定罪關鍵,但判詞中指上訴人誤解原審判詞。原審法官有衡量片段素質,也考慮案中其他證人供詞和環境證供,才決定該片段不但表面證據成立,更達到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所以,上訴方呈堂標準爭拗點,停留在學術研討層面。再者,如傳召該片攝影師是如此關鍵,法律團隊應在審前處理,而非裁決後或現在才提出。
的確,法庭不時要處理影片能否呈堂作證的問題,當其他暴動耹訊開始,相信這課題只會愈來愈普遍。但我們必須緊記,沒有原片並不代表證據不足,法庭要視乎個別案件的整體證據而決定片段表面證據成立。
七警案落幕,法治得到彰顯。公眾要求的,是希望有公權力的人對所有犯法的人一視同仁。
林國輝
法理之間——七警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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