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有一位十三歲的「義務記者」在示威區採訪,成為全城焦點。小朋友受驚,無可厚非,但從法律觀點去看,家長的責任又是甚麼一回事呢?
香港有不少法例保護兒童的福祉,重點及立法考慮各不同,因此針對的群組和兒童的年齡上限也按各例不同的目的而定。如《僱傭條例》第五十七章指青少年可按年齡及工作性質,分為數個類別,而僱主必須遵守特定的工作條件。《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百一十三章亦訂明所有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十六歲的兒童的責任。《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五百七十九章則禁止兒童色情物品或表演;同時將印刷、製作、管有和宣傳等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如上所述,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十六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及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該兒童或少年人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三年。
所以,視乎個別案情,從獨留兒童在家至任由兒童外出,家長有可能觸犯這條例。考慮因素包括兒童的自顧能力,獨自外出的行為會否有可能對兒童構成傷害等。終究,法例原意和目的是保護兒童,希望家長多加留意。
林國輝
法理之間——兒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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