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及到《港區國安法》引來的國際爭議,但其實國安法對香港人和香港的司法制度會否有真正實質影響呢?這還是未知之數,有人認為國安法蠶食香港人的人權,削弱司法機構的權力,是中央繞過立法會來訂立二十三條的方法。這是一種說法。不過應否從人大在香港立法,是政治決定,這做法當然會引起震動。但是否世界末日或一國兩制的終結,最終要看真正條文和實際執行情況。
何況,根據《基本法》香港是確實有憲政的責任去制定國家安全法的。但自從二〇〇三年的嘗試及其失敗以後,二十三條的立法便擱置了。在這個基礎下,人大決定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是無可厚非。再者,國安法納入附件三亦沒有違憲。我個人認為,國安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終究是條文的內容。
法治—依法管治,是指法律是最終的管治者,是人治的反面。所以法律不但規範市民,同時亦限制政府的公權力,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法治要求法律合理,確切和清楚明白,不具追溯力;而且審訊亦要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法官可以大公無私地裁定被告行為違反國安法與否,而不應受社會上任何一方壓力。若國安法要符合法治的準則,條文必須清楚反映及確保以上的保障。最重要能夠清楚界定罪行的行為,而不是以言入罪。更重要的是,據司法獨立的原則,法官要根據他們的專業和能力接受遴選,所以他們持有外國護照與否,不會也不應影響遴選。
最近亦有人提出成立特別法庭來處理國安法的案件。特別法庭的源由和普遍的用途是甚麼,我們下回分解。
林國輝
法理之間——《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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