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違反《國安法》而被起訴首名港人唐英傑,早前在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共同審理並駁回其申請。
法庭首先指,被告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來挑戰保釋被拒的決定是不合適。他應透過覆核保釋申請方式上訴。法官認為這足以成為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的理由。
但法庭藉此機會詮釋《國安法》。就被告質疑《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違無罪推定的原則,法官在判辭形容這是對條文不合邏輯的理解。第四十二條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法官指,條文沒有排除被告獲保釋的權利,亦無引入新的或較低門檻,它只是提述了拒絕保釋的特定條件。再加上《國安法》第四和五條認可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權利,無罪推定也是貫穿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金線(golden thread)」,所以大部份保釋申請不會因《國安法》而改變,第四十二條的影響「是表面多於實際」(more apparent than real)。
對於被告質疑特首委任法官會影響法庭的獨立性的論點而言,法官不認同。這是因案件審訊及排期依舊是由司法機構負責,所以司法機構仍可自行決定由哪一位法官負責哪一宗案件。 至於港府認為《國安法》是人大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頒下的全國性法律,所以香港法院無權挑戰《國安法》有效性,法庭指,正如《基本法》同屬全國性法律,但根據莊豐源案及終審法院多次裁決,《基本法》仍須根據普通法詮釋。今次是香港法院首次就《國安法》頒佈有約束力的裁決,相信大家對於如何用普通法詮釋《國安法》又有另一體會。
林國輝
法理之間——用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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