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一地兩檢」於二○一八年被高院裁定合憲,其後數名申請人就其司法覆核上訴。上訴庭六月十一日頒判辭,指「一地兩檢」沒違反《基本法》,亦無損本港高度自治原則。
判詞指,《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牽涉內地及香港法制,所以法庭詮釋條例是否合憲時,必須考慮「一國兩制」 和高度自治原則。上訴庭考慮到及接納王磊教授的專家意見,指根據內地法律,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大腦(will of the State),它有權設立香港特區及其政府的其他機構,所以人大有權監督《基本法》的實施,特別處理和安排內地與《基本法》一致性的問題。
再者,縱然人大的決定在香港未必有法律約束力,香港的法庭仍須視之為有高度的說服力並給予極高的比重。法庭不會將人大的決策當作一般的頒佈後外部資料來處理(ordinary post-enactment extrinsic materials), 因人大的決定遠遠超出了僅為詮釋《基本法》的背景和目的的工具。由於政府於二○一七年與內地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而安排中有一個「三步走」的程序,其第二步正正是人大作出批准及確認高鐵合作安排的決定。即是說,如果沒有人大准許,高鐵這項目不能再實行。所以當人大仔細審查及批准高鐵於香港設立口岸,它已決定本條例和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上訴庭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與訟各方就訟費事宜作進一步書面陳詞。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法理之間——「一地兩檢」沒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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