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一份於一九八○年在維也納通過,一九八八年生效的國際法。其目的是為締約國統一它們之間的商貿規則,減少營商障礙,從而為國際商業交易帶來更大的確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截至二○二一年,《銷售公約》共有九十四個締約國,當中包括世貿的多個主要成員,例如中國、美國、日本和德國等。雖然中國是其中一個締約國,但公約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而香港也因為它不是一個國家而不能簽署該公約。
話雖如此,港府其實在這幾年中都有積極推動,研究及諮詢應否經立法會將《銷售公約》納入本地的法例中,在加強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的角色的同時,也推動本地生產總值和貿易增長。如果公約最終變成了本地法例,其內容便會直接適用於所有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所以商家在訂立跨國合同前,應仔細了解《銷售公約》條款。
概括而言,《銷售公約》管轄私營企業之間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即是說,公約並不適用於對消費者的銷售和服務。公約內共有一百零一條,分為四部份:一般規則、合同的訂立方法、買方和賣方的義務及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和一系列的補充規則(即有關批准、生效及保留的規則)。除非另有表明相反的意圖或協議,《銷售公約》第九條第(2)款指出商家理應知道在國際貿易上廣為人知和經常被遵守的慣例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但由於條約始終以商家的意願為依歸,所以當事人亦有權利表明選擇全部或部份應用公約。
因此,公約在建立一個統一的制度時亦不忘留有一定的自由度,對商家是特別有益的。
林國輝
法理之間——《銷售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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