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傳譯風波

  現年六十九歲的的士司機陳漢榮,於二○一四年被警方截查時遭搜出約一公斤可卡因,其後被控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審訊於二○一六年在高院原訟庭以英語進行,七人陪審團最終以六比一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陳被判囚二十六年。 陳的上訴理由指,陪審團於審訊尾聲時要求結案陳詞的中文傳譯,而該要求獲法官批准後,一部份的陪審團透過耳機即時同步聽取中文傳譯,而其餘的成員則聆聽英文陳詞。但由於中文傳譯的內容並無被記錄下來,該傳譯也有誤譯的風險,所以他在原審時沒有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庭本駁回上訴,指即使有關安排不盡善盡美,但這安排並沒有「具關鍵性不妥當」以致審訊不公。但終院上周聽罷雙方陳詞後頒佈裁決,一致裁定陳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終院認為,中文傳譯違反了「司法公開」的原則,引起了一連串的問題。首先,陪審團無法通過即時傳譯同時聽到原文和譯文,所以任何傳譯上的錯誤無法立即被發現。再加上,因為有些陪審員聆聽英文,其他則聆聽中文,陪審員獲提供的總結指引並非相同。但更重要的是,由於傳譯沒有被記錄下來,法庭無法確定部份陪審員所聽到的內容是否存在任何誤譯。 以上三點與「司法公開」(open justice) 的原則,「公義不僅達致,並得以彰顯」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背道而馳。 另外,原審法官亦有持續的責任,當出現涉及「陪審員是否對法律程序中採用的語言具備足夠的知識」的顧慮或警號時,他應行使《陪審團條例》第四及二十五條授予的酌情權解除該人出任陪審員的職責。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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