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 master ETF|法理之間

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基金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獲得證監會認可。除豁免適用,向公眾銷售未經認可基金屬違法行為。這要求不僅適用於非上市基金,也適用在聯交所上市「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 Funds, ETF),而監管此類基金的規則可於《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中找到。因此,一般來說,ETF的主要監管機構是證監會而不是聯交所。

根據單位信託守則,如相關基金將總資產淨值九成或以上投資於單一的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master fund),證監會便會授權該基金為聯接基金(feeder fund)。目前單位信託守則列明,證監會規定master ETF須擁有不少於十億美元的基金規模,且於聯交所上市時擁有超過五年業績記錄。根據證監會於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發佈的補充通函,它正準備放寬對海外上市的master ETF要求,將基金規模和業績紀錄分別降至不少於四億美元及超過一年。

雖然基金規模和業績紀錄的門檻將被放寬,但大部份現行條件仍生效。如master ETF須證監會認可的司法管轄區的受監管計劃,和在該管轄區或上市地點有良好的合規記錄。另外,除非有相關保障措施和披露,master ETF參與的證券融資交易不應超過其總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證監會一直試圖讓採取master-feeder結構的ETF在香港市場有更大靈活性,這可增加聯交所上市的基金類型和數量,並以更具成本效益方式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基金價格可升可跌,讀者作出投資決定前,應細閱基金風險因素!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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