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 理大學生國安法案|法理之間

理大學生呂世瑜被控於前年藏有胡椒彈氣槍等武器,並在Telegram出售伸縮棍等裝備。呂承認違反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周在區域法院被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先以五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打拆,扣減至三年八個月。控方隨即引用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其後指受上述國安法條文所限,須判至少五年監禁,故改判囚五年。

國安法第四十五條訂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各級法院應當按照香港其他法律處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另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國安法是容許法庭使用從輕,扣減刑期,或免除處罰的酌情權。根據第三十三條,如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都是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普通法制度,一般做法是立法會訂下最高處罰。這方法賦予法庭寬廣酌情權, 可根據一系列環境因素作最適合結論,包括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的影響和犯罪者的懊悔。但其實強制判刑在其他國家亦有,如在澳洲New South Wales的法律中,如犯罪者醉酒時故意打傷受害人並導致受害人死亡,法庭必須得出一個不少於八年的監禁刑罰。

如認罪冇扣減,就不如不認罪。我相信這是立法時候沒有充分了解香港普通法的失誤,希望可盡早修訂。我們亦有待其他法庭和審訊就國安法內刑期的指引和判決。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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