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至今一共拘捕五名男士,共被暫控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和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就着前者,任何人企圖有意圖而傷人即觸犯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十七條列明的罪行,經審訊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控方舉證時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攻擊者有意圖傷害受害人或導致受害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例如嚴重的「皮開肉綻的傷患」;又或是攻擊者罔顧後果,不顧風險,任由傷害發生。另外,涉案的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判斷。甚麼是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亦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以及要了解為甚麼被告人在當刻在公眾地方帶有涉案的物品。
案件於本周一在東區法院提堂。仍然留醫的二十五歲「尼泊爾籍」被告GURUNG Anish未能出庭,其案件押後至本月十七日再訊。至於另外的被告人,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九月,讓警方檢驗涉案電話,化驗DNA和分析閉路電視片段等。因此被告人暫毋須答辯,繼續還柙。
林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