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 煽惑他人案|法理之間

不久之前,區域法院在一宗煽惑他人的案件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時被告人被控於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在香港意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去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法官游德康裁判時指出從任何角度而言,無論是哪個派別的正常人看到該報道就會感到憤怒。被告案發時任職司機,他在自辯時說案發時看到新聞報道很「火爆」,因此作出那些不當語言。不過他只是宣洩憤怒,並沒有惡意地煽惑他人去傷害警務人員。再加上被告的鄰居和妹夫亦為警務人員,不會作出真正的煽動。法官接納被告發放相關信息時,是在憤怒和悲傷的情緒下發佈的,其唯一目的是宣洩情緒,並無意圖煽動或傷害他人。

本案控罪的關鍵是煽惑他人有意圖傷害他人罪。其中一項重要控罪元素是煽惑他人,即煽惑他人作出傷害他人的不法行為。每一件案件的案情都不一樣,在這宗案件中,被告人是在自己的的士群組中發放這些不當的言論,亦不容易被視作煽動該群組內的人作出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

法官裁決被告人這次的不當行為是宣洩情緒的行為,而不是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我相信這是一個正確的裁決。不過如果換了是其他群組,案件的結果可能會不一樣,從而證明香港在這一類案件並非是以言入罪的。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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