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 謀殺與誤殺區別|法理之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水北區大會堂發生致命衝突,七旬清潔工羅長清疑因路障問題與他人發生爭執,期間被飛磚擊中頭部,左眼虹膜撕裂後死亡。兩名案發時身處現場的十七及十六歲青年,劉子龍和陳彥廷,被控於當天的「大三罷」連同其他不知明人士謀殺羅,蓄意使案發時六十一歲的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和暴動共三項罪行。

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裁定控方案情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謀殺罪所需的元素,因此下令修改公訴書的首項控罪,並向陪審團指本案續以誤殺罪取代謀殺罪進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十八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而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被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謀殺和誤殺的區別主要在於攻擊者在殺人前和殺人過程中的意識和意圖。謀殺必須是出於惡意或故意的,而誤殺則是被強烈挑釁或是意外傷害他人的結果。除了「嚴重疏忽誤殺」外,任何人對他人施以不合法和危險的暴力,而該非法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施虐者便觸犯誤殺罪。

劉和陳均選擇不自辯,而陳則傳召他母親、哥哥及精神科醫生。陳母指,兒子患焦慮症要隨身攜帶藥物,並於警員錄影期間手腳抖動和眼神無法聚焦,唯向警稱他病發要服藥被拒。另外,醫生指陳在案發和被調查時受抑鬱症和驚恐症影響。

陪審團周二裁定兩名被告人誤殺和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但兩人暴動罪成立。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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