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 煽動紅線宜界定|法理之間

前幾天,公務員secrets成員被國安處以煽動罪「sedition」拘捕,聽說已經被擔保外出。這條例成立於一九三八年,而於一九七二年被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的意圖指的是:
一、引起憎恨香港政府或其政府部門;或激起其離叛;
二、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三、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四、引起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或離叛;
五、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六、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七、縱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近期律政司常常引用這條法例去檢控。這類似的法例,在大部份先進國家或國際城市已經被廢除,因為它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更何妨這等法例有以言入罪之嫌;亦已被文明社會所棄用。

其實,這等法律含糊不清,甚麼是引起惡感或敵意,標準在那,你的惡感和敵意跟我的可能完全不同。甚麼是縱使他人不守法,例如在疫症初期,如果某人沿用外國權威醫生科學家說疫苗是對身體有害,大家千萬要小心注意而去決定打與不打,或直接說不去打就已經是犯法。但到今天,究竟這些疫苗對身體有沒有其他副作用還是說不清。所以我只能說,律政司今後再檢控這罪行時,應解釋紅線是怎樣界定。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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