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歲被告李廷川(報稱印刷公司股東,見圖),被控於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分別在西灣河一私家車內及大浪灣海灘猥褻侵犯十三歲的女童X;另於柴灣祥利工業大廈4A室廁所內向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於旺角某單位內與女童X非法性交。
葉官判刑時指,雖然辯方稱案件不涉及違反誠信、亦無利用地位或威迫事主等因素,但被告有多年職場經驗及社交圈子廣闊,其人生經驗與事主相差甚遠。葉官又指,事主年僅十三歲,其心智未成熟,容易受較年長和輩份較高的人影響,被告作為事主游泳及音樂導師,更能輕易取得事主信任,故未必沒有違反誠信的情況。
葉官考慮到被告沒有孌童癖及認罪,另因他熱心公益而酌情減刑一個月,終判囚三十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