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獲相關投訴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若有人士或機構透過拍攝影片以識別個別人士的身份,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而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及明確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相關資料)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同意書非賣身契可撤回
大律師何的匡昨日在電台節目中說,片中主角雖然在學時由其家長代簽可以公映的同意書,但同意書並非合約,不是簽署後就是「賣身契」;而該同意書的期限只標明是「在學期間」,故學生成年後,校方及拍攝團隊必須再取得她們同意,方能繼續拍攝十八歲以後的生活情況。因此,無論是最初的同意書,又或是學生成年後自行簽署可以公映的同意書,當事人隨時可以口頭或書面上的形式撤回。
至於法律責任,何的匡指出,如雙方有簽署合約,學生一旦要求撤回,則對片方或造成單方面損失,可向學生展開民事索償,而片方亦須在合理時間內刪除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不過,如片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且繼續披露其個人資料,以求獲得金錢利益,或有可能讓其受到致命傷害,則屬刑事罪行,或須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