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51歲被告羅偉文與事主羅慧詩曾交往並誕下兒子。2人關係隨後轉差,事主攜子搬離同住處。4年前1月底,事主回家時,被告突然出現,箍頸扯頭髮,掌摑事主又拳打腳踢,又拿出長10厘米軍刀,事主被扯上的士,前往2人位於沙田坳邨舊居。2人下車後,事主被拖入和田樓。事主後向鄰居呼救,在鄰居出手下掙脫並報警,警方到場時,被告已逃去。
被告同年3月9日起,向事主發訊未獲回覆,遂指「你唔使覆,我再見到你一定打死你」、「我一定攞通水淋你毀容為止」。其後被告再發訊「係你唔畀我見個仔,噉你一定要付出好大嘅代價,我一定要斬死你」。
被告羅偉文承認襲擊羅慧詩;在違反羅慧詩的意願下,將其非法以武力帶走;被告再承認威脅羅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其受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