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指定原因,如該外傭有證據顯示自己曾遭受苛待或剝削等,方可在2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如有證據證明該外傭「跳工」,其工作簽證申請會被拒絕,而相關紀錄,亦會作為政府日後考慮其將來工作簽證申請的因素之一。
新《守則》亦要求介紹所就各項服務訂明金額,同時不可索取或保留外傭的僱傭合約,以迫使外傭支付或償還款項;介紹所如有經營為外傭求職者而設的住宿設施,亦要向勞工處申報,並提供設施基本資料,以推動介紹所改善住宿設施環境。
另外,為保障個人私隱,處方建議新《守則》訂明介紹所不得公開展示或廣播求職者的個人資料及其前僱主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