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方仲賢,被告為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入稟狀指,原告人方仲賢在八月六日七時左右經過深水埗鴨寮街,遭四名警務人員截停和襲擊。該四名警務人員分別是偵緝警員黃偉鋒和林繼霈,警署警長林發建,偵緝警長夏偉基。四人在方仲賢的膠袋內搜出多支不攜電池的觀星筆,儘管方仲賢作出解釋,但警方拒絕接受其解釋,警長林發建仍以涉嫌持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扣留四十六小後,方仲賢獲無條件釋放。
入稟狀續指,警方違反《警察通例》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方仲賢因警方襲擊和疏忽受傷和蒙受損失,因此就不合法拘捕及無理扣留入稟向警方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