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提出多項關於香港自治與民主議題的措施,並與《香港政策法》的年度報告掛鈎。
譬如說,草案訂明法案生效一百八十天後,美國商務部須向國會提交報告,檢視香港有否出口敏感和軍民兩用技術至美國禁運的國家及地區,亦會檢視北京有否通過香港輸入相關技術,並將之用於大規模損害人權的社會監控等等。
針對美國在港僑民的安全,草案也指明,若然將來香港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美國總統和國務卿有責任審視相關法律有否牴觸《中英聯合聲明》,或違反國際社會保障人權的法規。
若然白宮和美國國會根據上述兩條法案,發現香港或北京政府違反有關條文,便可決定暫緩,甚至撤回《香港政策法》賦予香港獨特國際地位的種種措施,例如單獨關稅區政策、敏感和軍民兩用技術的出口、航空服務協議、簽證安排等等。
此外,法案要求,在提交《香港政策法》報告時,白宮要向國會提交一份名單,制裁將異見人士移交內地等違反人權的人。名單中的人將可能面對取消入境美國簽證、拒絕入境、凍結在美國持有的資產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