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被告為經營「JL MUSIC」的李冠傑,以及以街頭賣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非法佔用或逗留於銅鑼灣勿地臣街一號時代廣場露天廣場,或導致阻塞或放置或遺下任何阻礙物於露天廣場的人士。本案首被告李冠傑沒有律師代表,昨日未有到庭。
原告方冀法庭頒佈禁制被告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原告亦希望法庭頒佈聲明,說明街頭賣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並不被視為低聲浪的靜態康樂活動。王鳴峰暫委法官認為,禁制令已產生阻嚇作用,質疑聲明的需要性,並偏向頒佈禁制令,但需時考慮會否下令頒佈聲明,故將擇日頒佈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