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申訴人或告發人可親自或由其法律代表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有其考慮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等。
郭德英共草擬五張傳票檢控梁家榮。傳票的內容均指控梁家榮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電台廣播處處長,在執行公職過程中作出失當行為,包括在製作及播放節目《左右紅藍綠》中的「評警方圍攻大學校園事件」,未能提供準確而持平的資訊,因而偏頗失實,違反「香港電台約章」;製作及播放《頭條新聞》中的「驚方信息」環節,誤導市民對警隊產生錯誤看法;偏頗失實違反「香港電台約章」;策劃、製作及播放節目,訪問世界衞生組織官員應否接納台灣加入世衞作為成員,違反《基本法》及「一個中國」的原則,違反「香港電台約章」。
根據郭德英的文件,她在電視或網上觀看有關節目後,認為梁家榮干犯有關控罪,但縱觀她的文件,並未有表面證據顯示梁家榮故意及蓄意疏忽職守或作出失當行為,故認為郭德英不能提供一個表證成立的案情,而拒絕她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