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官提醒陪審團,明白他們或同情陳的遭遇,辯方將張描述成一個悲劇人物,控方則形容本案是一場冷血的謀殺,但無論如何,他們都必須理性且客觀作出裁決。
彭官強調,控方毋須證明張是否具殺人動機,張雖然否認自己蓄意殺人,但觀乎案件的背景,但他以電線勒頸,至少是有意圖令陳受嚴重傷害。由於案中無任何目擊證人,故陪審團須考慮被告行兇原因,究竟他是否被挑釁,以及張殺人一刻的精神狀態。控辯雙方均同意張受抑鬱症困擾,陪審團需考慮張是因病導致精神失常,抑或是受陳的言語所挑撥。假如陪審團接納張因受陳的挑釁,導致他突然、短暫地失去自制能力而犯案,應裁定他誤殺罪成,進一步考慮是否可因精神失常而減免刑責。若陪審團認為張的抑鬱症或精神失常並不導致他完全失控,則應裁定被告謀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