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詩麗裁判官指根據承認案情,黃之鋒在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包圍警總前一天已透過電話訊息,安排各人行動,電話訊息反映他的煽惑行為是有一定計劃,絕非一時意氣的行為。裁判官又批評三人均是積極參與者,黃之鋒煽動九千人包圍警總,積極扮演領導人角色,統籌示威者訴求,維持了十五小時的集結。
林朗彥周庭分別判監七月及十月
周庭則從旁協助黃之鋒,積極參與集結。兩人與林朗彥夥同犯案,同樣是積極參與者,煽惑行為導致多人集結,對在場人士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也導致交通嚴重阻塞。
裁判官斥責他們攻擊警總,挑戰警方權威,比其他集結更嚴重,決定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判黃之鋒入獄十三個半月;判周庭入獄十個月;林朗彥則被判囚七個月。
周庭聽聞判決後,在犯人欄內痛哭,其後申請保釋,以等候刑期覆核上訴,但被法庭拒絕,三人須即時入獄。周庭須今天在獄中度過其二十四歲生日;黃之鋒亦未能如願參加大學畢業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