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被告除黎智英和梁國雄本身因其他案件已被還柙外,其餘被告包括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獲准繼續保釋。胡官在判辭中表示,辯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及不合比例,而法庭受終審法院○五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案的裁決約束,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並不成立。
胡官指,律政司根據《基本法》提出檢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理據干預有關決定,加上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各被告罪成,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十六日,聽取各被告求情及判刑。
判辭提到,肯定當日由維園至中環遮打道的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又指留意到部份被告在遊行申請的上訴被駁回後,呼籲市民參與集會,認為是想告知大眾可藉集會及疏散的名義參加遊行;而被告當時的路線,與警方反對的遊行路線一樣,認為辯方所指的疏散群眾,只是藉詞繞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