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顯示,被捕男子曾與投訴人短暫交往,不久後分手。其後,被告於二〇二一年十月下旬至十一月中旬期間,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假冒投訴人開設帳戶,並在該些平台上披露投訴人的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等個人資料。相關訊息亦指投訴人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探訪,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投訴人,意圖交友。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處方會繼續調查案件。是次為私隱公署自《私隱條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實施以來,第四次作出拘捕行動。公署提醒「起底」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