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發文稱不能以「出軌」要求離婚惹議 北京律師:荒謬

更新時間:16:29 2022-01-02
發佈時間:16:29 2022-01-02

山東高等法院今日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述前年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稱,出軌並不能滿足「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伴侶即使與他人開房,也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文章受到熱議,山東高等法院其後刪除文章。

該文章稱,《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及離婚損害賠償條件,並舉例稱,「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所以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文章引起熱議,也惹來質疑。內媒發現,這篇文篇早於去年初就在網絡轉載,被引述及改寫。山東高等法院正是其中一個引述機構,如今已刪除文章。對於不能以出軌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資深婚姻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信金國直斥荒謬。

信金國解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信金國引述《民法典》,下列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包括(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換言之,不能僅以出軌為由離婚的說法,純屬譁眾取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