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遭老師9度猥褻 台女忍11年後提告被告終判囚年半 

更新時間:20:14 2022-10-02
發佈時間:20:14 2022-10-02

台中女子於13年前就讀初中被教師追求,期間9次遭遇親吻、撫摸臉頰、嘴唇、胸部及下體等猥褻行為。少女家長發現後沒有報案,直至事主成年後難以釋懷提告,教師以抄佛經、下跪痛哭求輕判,案件近日在當地法院二審判刑1年半,全案確定。

案情指,現年28歲的女事主在13年前就讀太平區某國中(相當於本港初中)三年級時年僅15歲,當時任教升學班的男導師對女事主展開追求,男方在女事主同意下,分別在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間,在自己轎車、汽車旅館、溫泉會館、戲院包廂等場所親吻少女臉、嘴、胸部及下體,甚至有隔著衣物,以自己下體摩擦少女下體,拿着對方的手摸自己下體。

事主家長後來得悉事件並質問男教師,他遂簽下承諾書,承諾不再與事主見面,家長因擔心此事會對女兒產生影響,所以沒有報警提告。事隔11年後,已成年的事主在2020年間接觸勵馨基金會,參與講師培訓課程,認為事隔多年後仍無法釋懷,決定報警提告。

男教師在偵審過程中,承認所有犯行,甚至在一審審理時,還抄寫佛經、撰寫道歉信,當庭痛哭向女子表達歉意,更稱自己已婚,育有2名讀大學的子女、妻子還懷孕中,家中仍有父母要扶養,請求事主原諒,希望法院輕判。不過她不願與教師和解,希望法院重判。法院一審以9次犯行,分別判處3月至5月不等徒刑,應執行徒刑1年半,可以罰款代替服刑(易科罰金)。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上訴,不過二審認為,原審已充分審酌男師犯案情節的輕重、各次猥褻行為的情況量處妥適之刑,沒有不妥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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