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區議員納入宣誓條例 料由局長監誓

港聞
更新時間:06:41 2021-01-20
發佈時間:06:36 2021-01-20
由民主派議員主導的區議會,經過一年洗禮後,被民政事務局評為失效,正檢視區議會的未來方向,建制派要求區議員宣誓之聲更不絕。藉立法會今日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特首林鄭月娥昨去信主席梁君彥及各立法會議員,交代《施政報告》措施最新進展,就公職人員宣誓問題,她預告在農曆年後,將向立法會提交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四條的解釋和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決定的條例草案,強化就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和相關安排。據悉,修例涉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甚至《區議會條例》,料白紙黑字清晰列明宣誓涵蓋區議員,下一步再處理特首選委會委員宣誓問題。

按《基本法》第一○四條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當中無提及區議員。不過,《港區國安法》則規定公職人員宣誓,據此,在今次條例草案內容,將會把區議員納入宣誓範圍。由於區議員眾多,預期較大機會行集體宣誓,像早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常秘和部門首長排排企宣誓一樣。

對於宣誓形式和內容要求,按第一○四條的解釋,包括所有公職人員的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大家最關注誰人可當監誓人?特首可以是人選之一,但據了解,相關政策局局長最大機會負責監誓,此人權力最大,操生殺大權,對符合解釋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解釋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視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如果有宣誓人拒絕宣誓,局長可作終極判決DQ對方;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局長亦可決定對方所作宣誓無效,即時出手DQ。「一定要完整讀,唔宣誓無得做,讀得唔好都無得做。」據知,由於監誓安排、違誓後果和機制將在條例草案寫得清清楚楚,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局長屆時按法例行事便成,不用經法庭宣判。

不過,今次條例草案料未能正式確立公職人員定義,要再從長計議。除了宣誓,完善選舉制度及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立法工作,林鄭表示都會盡早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她又特別提到上月底曾與各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會面,會上議員提出建制達成共識的建議,自己正與相關局長進行內部討論及研判,期望下月初出席特首答問大會時能作回應。

全文刊於《星島日報》「大棋盤」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