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衝突】夫婦女生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求釐清「共同犯罪」官擇日頒判詞

港聞
更新時間:15:57 2021-01-25
發佈時間:15:54 2021-01-25
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的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脫。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將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寶琴三人處理。郭棟明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38歲湯偉雄及41歲杜依蘭,曾藹琪大律師代表17歲李宛叡(Natalie)。

原審法官郭啟安裁決時稱,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是普通法下的原則,可以適用於普通法甚至法定罪行下的一般罪行,但卻認為基於《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集體性質的獨特性,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在現場的犯案者的原則,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指,不在現場的犯人如有「共同犯罪計劃」,亦應有間接法律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但原審法官並沒有清晰地解釋,有關的罪行條文如何明示或隱示排除了「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的適用性,故請求上訴庭詮釋有關條例及原則,以釐清以「共同犯罪計劃」指證不在現場人士的原則,是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郭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兩罪檢控基礎中的「共同目的」與「共同犯罪計劃」所指的「共同意圖」。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舉例指出,如在合法集會期間,前方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但後方在「合法集會」的人卻對前方情況一無所知,後方的人亦因擁擠情況而無法離開,但不代表後方的人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郭大狀表示認同,並指出在此情況下,便需看有沒有證據證明,後方的人是與前方的人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潘熙資深大律師與曾藹琪大律師均認同原審法官所指,「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檢控不在場人士,而有關條例的立法歷史及目的說明,條例的檢控準則是避免無辜人士被捕。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又舉例指,如警方及參與暴動人士在街上對峙,但有人在樓宇上指揮參與暴動人士應向那一方向行走,哪麼在樓宇上的「不在場人士」是否在「共同犯罪」?曾大狀回答說不在場人士並非「參與」暴動,只是協助或教唆參與暴動人士,故不應使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曾大狀指即使不使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方亦能以實質證據作出指控,但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親身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如果被告只是涉嫌串謀或協助或教唆等罪行,控方理應以其他更適合的控罪作出控告,不應錯誤使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來讓本應罪責較低的疑犯,接受罪責或刑罰較高的指控。

郭資深大狀回應指,雖然有關條例多年來不斷修改字眼,更為清晰地收窄控罪範圍,以免無辜人士被控。郭又指如有人在樓宇上指揮在地面參與暴動人士,即使他們不在地面的暴動現場,但理應被視為正在「共同犯罪」參與暴動,以及協助或教唆他人參與暴動。

3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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