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入稟要求警方歸還撿走資料 高院批准雙方寬延期限

港聞
更新時間:13:12 2021-02-02
發佈時間:12:39 2021-02-02
警方去年10月派出近300名警員到將軍澳壹傳媒大樓,進行歷時近5小時的搜查行動,撿走約25箱證物。《蘋果日報》隨即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任何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的資料、警方在手令範圍外取得的資料,以及任何新聞材料。代表律師透露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早前發現主動脈瘤,去年12月底完成開胸心臟手術,現時說話有困難。陳嘉信法官今在高等法院批准原告方分別21日及35日的寬延期限申請,以待處理並覆查未能讀取的3個硬碟及3個伺服器。

是日處理的案件原告為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被告人為警務處處長。

原告方指在28項如電腦、DVD、硬碟、伺服器等撿取資料中,其中3個伺服器未能成功讀取,1個硬碟尚未嘗試讀取,希望法官給予24日寬延期限。代表黃偉強的陳國維大律師指,警方在公司及家中撿取了黃共2個硬碟,警方向黃的律師團隊提供副本,但律師團隊無法讀取,被告方昨日才提供以免費法證軟件讀取的特別教學。另外黃早前發現近8厘米大的主動脈瘤,於2020年12月21日完成開胸心臟手術,術後仍在休養階段,而且呼吸及說話有困難,律師難以向黃索取指示,律師5日前嘗試以電郵方式索取黃的指示,但黃至今仍未回覆,故希望法官給予42日寬延期限。

被告方則指已有足夠時間讀取28項撿取資料,其中1個硬碟應能被成功讀取,但原告方卻沒有嘗試讀取,故認為法官應只向原告方給予7日寬延期限。陳嘉信法官最終給予壹傳媒一方21日寬延期限,以讀取3個伺服器及1個硬碟,另給予黃偉強一方35日寬延期限,其中7日用以讀取2個硬碟,另外28日則讓黃的律師向黃索取指示及覆查資料,亦下令原告方需支付是次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