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46條 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港聞
更新時間:15:27 2021-02-09
發佈時間:15:09 2021-02-09
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 「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決定在首宗國安法案件在高院改為由3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案件,而非高院刑事案慣常的陪審團列席審訊。

首宗國安案中的23歲被告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一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正執勤的警員,被控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

消息指,唐的代表律師早前接獲律政司的文件,表明審訊不設陪審團,並根據第46條,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今次案件。

消息指 ,有關文件並没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