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觀塘堵路示威 官指不能容許破壞香港判女生囚5月

港聞
更新時間:16:09 2021-02-10
發佈時間:16:03 2021-02-10
柯俊瑋。 資料圖片
柯俊瑋。 資料圖片
兩男一女前年8月在觀塘參與大規模堵路示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中一男因攜有雷射筆,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女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好愛香港」,希望和其他人一同守護這個地方;屈麗雯裁判官聞言稱,明白她愛香港,但她的行為破壞香港秩序,為法庭不能容許,社會亦不會接納,終判她即時入獄5個月,並駁回其擔保等候上訴申請。另外兩名男被告則分別被判入住更生中心,及再索取戒毒所報告始判刑。

被告柯俊瑋(待應,22歲)、陳可兒(學生,22歲)和梅哲朗(學生,20歲)被控於前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參與非法集結;梅另被控管有雷射筆。

辯方今引述報告稱,陳的更生情況樂觀,並呈上40封求情信,力證她品格良好,並非壞學生。正在就讀副學士的梅則成績優異,已獲大學取錄。他在還押期間行為良好,表現出悔意,建議他進入更生中心,接受監管。

屈聽畢辯方求情後,在判刑時表示,三名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除了梅的報告顯示他有悔意外,其餘兩人不能說有悔意,又形容梅的悔意來得太遲。

屈官形容又指,本案案發時,逾百名示威者在龍翔道堵路,令交通擠塞及擾亂公眾秩序。當時三名被告均穿戴面罩、眼罩等示威常見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犯案。

而且,當日示威的規模大,群眾情緒高漲,有人作出挑釁警員的行為,有造成暴力衝突的風險。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三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法庭會以最低參與程度為判刑考量,然而他們單純地參與其中、支援及鼓勵,已足以感染及鼓動在場群眾,而梅更是同時有雷射筆,可作傷害警員之用,故本案判刑須據阻嚇作用,以儆效尤;終判陳即時監禁五個月,及判梅入住更生中心。

另外,由於柯被發現有毒品問題,不適合入住勞教中心,法庭決定再為他索取戒毒所報告,押後至本月24日判刑。

法庭記者: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