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測量員涉攜雷射筆管武罪成 還押待索背景報告

港聞
更新時間:11:21 2021-02-25
發佈時間:11:20 2021-02-25
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一名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的地政總署測量員,涉嫌攜帶雷射筆,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裁定罪成。屈麗雯裁判官指被告稱因見到警察感到害怕而與黑衣人的說法十分可疑。加上被告逃跑及被捕的位置與當日發生堵路的地點及時間十分相近,終判定被告罪成,押後至3月11日裁決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控罪指,33歲被告雷启添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屈官裁決時,引述被告稱當日和妹妹在牛頭角一起吃午膳,並打算之後與父母會合去選購電器。其後見到警員出現驅散示威者,因感到害怕才跟隨黑衣人群逃走。惟屈官指被告無緣無故拋下妹妹與黑衣人一起跑的行為十分可疑,亦不合理,因而認為他當日並非與妹妹在一起。

另被告雖稱雷射筆是工作用途,但前2至3年,他一直使用另一支可發出紅色光束的雷射筆,但認為其光線在陽光下並不明顯,遂於案發前一個多月購買了涉案雷射筆。屈官遂質疑既然認為之前的雷射筆不適用,為何不一早更換。加上,被告當日外出沒有工作的計畫,根本沒有帶雷射筆的需要。雖然沒有證供顯示當日有人在堵路中使用雷射筆,惟涉案雷射筆經驗證後證明可在40米內傷人,終裁定其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妻子育有一位4歲的女兒,以後與家人定居在大陸,今已回到香港居住。而涉案雷射筆雖有一定殺傷力,惟能長期瞄準同一個位置照射的可能性不大,希望法庭能輕判。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