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黎智英等人表證成立 控方指無證據顯示5年監禁會有寒蟬效應

港聞
更新時間:16:47 2021-03-11
發佈時間:16:25 2021-03-11
由左至右:何秀蘭、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
由左至右:何秀蘭、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受審,昨被裁定表證成立。眾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時均決定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作供,雙方現作結案陳詞。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引用2005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判詞,反駁辯方觀點指憲法制度層面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指判詞中早已排除此說法。

余若海指刑事化未經批准集結做法合憲,又引述辯方區別和平集結及暴力集結,反駁指人民行使集會自由須同時和平同時合法,集會自由非絕對,應有所限制,和平集會非行使集會自由唯一要求,遊行集會須合乎人權,亦須合乎法律。

余若海再引述辯方觀點指非法集結最高刑罰為判監5年,同樣不合比例地限制了人民集會自由。他再引用判詞解釋康樂、宗教、學術等7種目的的集會應不在其列,不受《公安條例》限制,但從未談及政治性質的集會應否受限,而儘管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終院判決指條例整體而言合憲。

余若海補充刑罰設計用以平衡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及廣大社會利益,並引述當年立例時時任立法會議員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發言,探討立法原意,說明5年監禁並非過重。

余若海再引述辯方抗辯反問大規模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沿途一直和平,為何需要設通知或限制,余若海反駁指前年多有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動,辯方說法倒果為因,和平集會及暴力示威非簡單二元對立,最終和平遊行只是結果,而期間一直有潛在風險發生暴力事件,刑罰和限制等正為了阻止暴力事件發生,阻嚇群眾,又認為無證據顯示5年監禁最高刑罰帶來了寒蟬效應。

余若海再引用普通法常用的「相稱性檢驗(Proportionality Test)」4部曲,指《公安條例》中限制人民遊行集會自由具正當目的,目的與限制具合理連繫,必要且合乎比例,能通過相稱性檢驗。余若海反駁辯方指條例目的在保障公眾秩序,不只保障公眾活動的警方通知制度,既正當亦合理地連繫,而終院2005年梁國雄案判決早有定論,一律排除了辯方以上觀點。

余若海再反駁辯方比較《公安條例》各罪行刑罰,指罪行性質各異,辯方忽略其共同目的均為保障公眾秩序,雖然未經批准集結罪行不涉暴力元素無需證明,惟判刑時裁判官可加入相關考慮,並依每宗案件具體情節定斷,5年監禁最高刑罰只是給予裁判官廣闊空間去量刑。

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案件明日於灣仔區域法院續審。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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