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龔靜儀:量刑委員會百利無一害 江樂士:上訴庭頒指引行之有效

港聞
更新時間:07:34 2021-03-16
發佈時間:07:09 2021-03-16
 江樂士認為上訴庭頒指引行之有效。資料圖片
江樂士認為上訴庭頒指引行之有效。資料圖片
自二○一九年發生連串反修例衝突後,相關案件的判刑爭議聲不斷,其中令人最為關注的一項可謂是判刑過輕,最近亦有不少律政司成功上訴覆核後加刑的案例。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更於去年底,主動提及在香港推行司法改革。建制派亦連日提出參考英國設立量刑委員會,對此說法,來自英國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直言,香港自七十年代便以上訴庭頒布量刑指引,一直以來都行之有效。加上,香港是一個細小的城市,各法庭間有緊密的聯繫,與英國的情況不同,遂沒有效法英國設立量刑委員會的必要,惟大律師龔靜儀則認為,量刑委員會相比起傳統上訴機制能更快捷地應對社會犯罪新趨勢,對香港百利而無一害。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香港以上訴法院主理上訴及判刑覆核,下級法庭一旦出現判刑不當情況,律政司就可向上訴庭申請司法覆核。屆時,上訴法院如果認為適當即可發布量刑指引,如在販毒案件中,上訴庭會根據販運的毒品數量提出不同的量刑範圍。同時,上訴法院也明確指出,裁判官判刑必須權衡各種因素,有必要時可脫離量刑指引。儘管該體系可能並不完美,但總體上效果良好。即使過程中犯了錯誤,亦存在補救措施。正如被告人可以對過於嚴厲的判決提出上訴一樣,律政司也可以要求對認為過分寬大的判決進行複審。

  對於一些聲音提倡仿效英國設立量刑委員會,江樂士指香港與英國不同,香港是一個很小的地方,不同法院之間會定期進行聯絡,各個法院都非常了解其他地方的情況,包括最新的判刑趨勢。故相比起委員會,能綜觀全局的上訴庭是制定量刑指引最適合的機構。每當下級法院需要特定案件的量刑準則時,上訴法院在審查了如專家證據、犯罪發生率的統計數據及關於特定罪行對受害者或整個社會的影響的報告等資料之後,才發布指引。此方法簡單、直接,並且自七十年代以來就一直如此,一直運作良好,正如首席法官張舉能早前所說:「香港不需要判刑委員會。」

江:各法院了解最新判刑趨勢

  大律師龔靜儀雖同意現行的上訴制度能確保判刑一致性,但仍有其局限性。如果律政司或被告沒有任何一方進行上訴,上訴庭便不能主動介入處理,及釐定具有絕對約束力的判刑指引。即使其中一方提出上訴,由於整個程序需時,若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由下級法院判刑日起,至上級法院處理完畢,及發出具絕對約束力的判刑指引,有機會經歷一段頗長的時間,所需時間愈長,情況便愈不理想。

  相對而言,要是香港設立量刑委員會,便可以主動就每一項控罪,去釐定具約束性的判刑標準, 故量刑委員會的前瞻性較大, 其設立可以避免案件墮進漫長的上訴程序。 另量刑委員會可以令廣大市民有系統地了解及掌握觸犯個別控罪有機會被判的刑罰,從而令有意犯罪者三思而後行, 及不會因心存僥倖可獲得輕判,而觸犯法紀;故對整個社會而言, 量刑委員會之設立有機會令到香港的犯罪率下降。

龔:避免墮漫長上訴程序

  龔大狀續指,自有議員提出設立量刑委員會起,就有不少人批評量刑委員會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惟英國作為一個十分注重司法獨立的國家,自二○一○年起已成立量刑委員會,也從來沒有被批評過因為量刑委員會的設立,而打擊了英國的司法獨立。 同樣地,香港即使成立量刑委員會,也會像英國的例子一樣,對司法獨立絲毫無損。

  量刑委員會指示就個別控罪確立明確及具約束力的準則在某一個範圍內,也可確立在有關控罪之下,非即時禁閉式刑法(例如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等)是否適合,以及在哪些例外情況下,法庭可以考慮行使酌情權,對案中被告格外施恩,予以輕判。量刑委員會可由公眾人士組成, 再加入司法機構、律政司、法律界、警方、撲滅罪行委員會、禁毒常務委員會、太平紳士、社會賢達等各方面的代表, 由各界人士去反映當時的民意,以便釐定公平、具阻嚇力及具民意基礎的判刑準則,也會準確地反映了民意, 屆時的判刑準則便會同時被包含了專業意見和民意,並在兩者之間作出了適當的平衡。

全文刊於《星島日報》
本港2019年的示威不斷。資料圖片
本港2019年的示威不斷。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