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6月30日前屆滿外傭合約 可延長最多三個月

港聞
更新時間:08:25 2021-03-30
發佈時間:21:41 2021-03-29
政府今日(29日)宣布即時延續協助外傭及其僱主應對新同疫情的措施,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

就所有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項的僱傭期可在僱主及外傭同意下,延長最多3個月。然而,已根據包括2020年12月30日宣布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延長的合約,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在現行制度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會進一步延長於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相關彈性安排。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他/她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

早前已在政府於2020年3月2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0日宣布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再度延長逗留期限的外傭,如他/她希望再次延後返回原居地,仍可向入境處申請再度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